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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4 超悲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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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e04 超悲哀的 [ 火力全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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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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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發表數:84 回應數:1,336 最近登入時間:2014/02/12 17:00:06 IP:123.204.159.*

【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今天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可以拆了王家
明天也可以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可以拆了你家
哪天...也可以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可以拆了我家
台北人有比較有水準嗎????
呵呵~~~選了個甚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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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共 165 則, 第 6 / 9 頁

慈濟堂濟公活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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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發表數:2 回應數:598 最近登入時間:2022/10/25 00:20:14 IP:123.192.196.*

【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引言:

問問您家濟公活佛吧

 

請你尊重我的宗教信仰,我家的師父沒有招惹你?????如果你對我有任何的不滿或著不爽可以針對我來,我從來盡量不惹事,但是我也不怕事?????一個都更案可以說到諷刺人家的宗教信仰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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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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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現在是在討論事嗎

我覺得不是  好像在討論顏色吧  沒事  路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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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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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發表數:84 回應數:1,336 最近登入時間:2014/02/12 17:00:06 IP:123.204.235.*

【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引言:
今天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可以拆了王家
明天也可以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可以拆了你家
哪天...也可以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可以拆了我家
台北人有比較有水準嗎????
呵呵~~~選了個甚麼東西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27/today-e5.htm
呵呵~~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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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山派~令狐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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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引言:

小弟再次說明,當初通過這個法案,是不論台灣南北的立委都同意的,

且沒有藍綠之分,所以,不該只說是台北。

或許你覺得不合理,(其實我也覺得不合理),

但應該把目標放在修法吧,這比較實際,

這無關民主素養!

還有,拿當年納粹德國與現今台灣相比,

小弟覺得例子完全不同,

應該去了解當初的立法背景,

當初立這個法時,在報紙上我可沒看到反對聲音啊!

只能說是當初大家都沒想到,考慮不周全,

忽略了那極少數人的權益!

 

對一些思想有偏執狂傾向的人,還是不要太認真

哈哈哈哈哈

台灣真是奇怪的地方,少數要服從多數不適用在台灣

到底是誰悲哀呢..............哇哈哈哈哈哈

看看台北市(首善之都)到處都是破房子

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

如果都更都要等到那些極少數的少數人同意

那我寧願不要這個~假民主

ps:那些極少數的少數人,絕大部分都是既得利益者,真是悲哀呀~好悲哀呀

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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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卻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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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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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引言:
引言:

小弟再次說明,當初通過這個法案,是不論台灣南北的立委都同意的,

且沒有藍綠之分,所以,不該只說是台北。

或許你覺得不合理,(其實我也覺得不合理),

但應該把目標放在修法吧,這比較實際,

這無關民主素養!

還有,拿當年納粹德國與現今台灣相比,

小弟覺得例子完全不同,

應該去了解當初的立法背景,

當初立這個法時,在報紙上我可沒看到反對聲音啊!

只能說是當初大家都沒想到,考慮不周全,

忽略了那極少數人的權益!

 

對一些思想有偏執狂傾向的人,還是不要太認真

哈哈哈哈哈

台灣真是奇怪的地方,少數要服從多數不適用在台灣

到底是誰悲哀呢..............哇哈哈哈哈哈

看看台北市(首善之都)到處都是破房子

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

如果都更都要等到那些極少數的少數人同意

那我寧願不要這個~假民主

ps:那些極少數的少數人,絕大部分都是既得利益者,真是悲哀呀~好悲哀呀

哈哈哈哈哈哈

 

說實話,跟你講憲法,是我錯了......就好像跟夏天的蟲講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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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山派~令狐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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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臨時接到電話,參加了小聚會,席間聊的是友人的小孩,大學甄試的問題,現在要上大學好像花樣很多!!

回來再來聊都更吧!!

其實都更最大的受益者是建商,參加都更的住戶鮮少會留在原地住新房!

大都拿錢走人,最後在中永和,三峽,土城或汐止購屋,再重新繳貸款!

建商在新建的大樓裡再坐地起價!

也許再過十幾二十年後,因人口的流失,臺北市會失去直轄市的資格也說不定!!

 

老兄~你會不會太誇張啦,賣了台北市林區的房子,只能在中永和,三峽,土城或汐止購屋

而且還要貸款,你這種欺騙社會的言論可以少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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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山派~令狐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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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對一些思想有偏執狂傾向的人,還是不要太認真

哈哈哈哈哈

台灣真是奇怪的地方,少數要服從多數不適用在台灣

到底是誰悲哀呢..............哇哈哈哈哈哈

看看台北市(首善之都)到處都是破房子

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

如果都更都要等到那些極少數的少數人同意

那我寧願不要這個~假民主

ps:那些極少數的少數人,絕大部分都是既得利益者,真是悲哀呀~好悲哀呀

哈哈哈哈哈哈

 

說實話~跟個腦袋長蟲的人說這這麼多,我真是蠢

哇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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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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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請問哪個法律可以牴觸憲法?????
還有,很多事不是可以用[少數服從多數]...
會講種話的,請去找一下,甚麼叫做[多數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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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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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引言:
如果講到多數人或少數人...請參考第三篇....
還有憲法大,還是法律大.......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

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

我不賣房子都有事???????????
我鄰居可以決定我要不要賣房子????
您真有民主素養?????

大大我有沒有民主素養???無須你來煩惱???更不需要你來肯定??? 最少我不會在公共論壇上把'e04'寫在上面還自我感覺良好??

一個人連做人最基本的"尊重"都不懂做不到??是不是該回家"自我反省"

憲法跟法律沒有誰比較"大"~~回家去多研究一下ㄅ

 

還是在提醒你一下...大法官釋憲出來了...[都更案]這法律,某些條文違憲,如果不修正,此法無效...


只要是違憲的法律,就是無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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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會害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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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引言:
引言:

小弟再次說明,當初通過這個法案,是不論台灣南北的立委都同意的,

且沒有藍綠之分,所以,不該只說是台北。

或許你覺得不合理,(其實我也覺得不合理),

但應該把目標放在修法吧,這比較實際,

這無關民主素養!

還有,拿當年納粹德國與現今台灣相比,

小弟覺得例子完全不同,

應該去了解當初的立法背景,

當初立這個法時,在報紙上我可沒看到反對聲音啊!

只能說是當初大家都沒想到,考慮不周全,

忽略了那極少數人的權益!

 

對一些思想有偏執狂傾向的人,還是不要太認真

哈哈哈哈哈

台灣真是奇怪的地方,少數要服從多數不適用在台灣

到底是誰悲哀呢..............哇哈哈哈哈哈

看看台北市(首善之都)到處都是破房子

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

如果都更都要等到那些極少數的少數人同意

那我寧願不要這個~假民主

ps:那些極少數的少數人,絕大部分都是既得利益者,真是悲哀呀~好悲哀呀

哈哈哈哈哈哈

 

破房子???那又如何..........礙了誰了???

難道我可以認為你長的醜就逼你整形嗎???

憲法是國家的基本大法,任何法律與憲法抵觸無效。

有上過公民課的應該都知道這一句........但只知道利益的人會刻意裝瞎!!!

雖然法律已經支持了少數..........但少數一定還是要服從多數!因為這樣才叫做民主.......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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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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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引言:
引言:
引言:
如果講到多數人或少數人...請參考第三篇....
還有憲法大,還是法律大.......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

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

我不賣房子都有事???????????
我鄰居可以決定我要不要賣房子????
您真有民主素養?????

大大我有沒有民主素養???無須你來煩惱???更不需要你來肯定??? 最少我不會在公共論壇上把'e04'寫在上面還自我感覺良好??

一個人連做人最基本的"尊重"都不懂做不到??是不是該回家"自我反省"

憲法跟法律沒有誰比較"大"~~回家去多研究一下ㄅ

 

還是在提醒你一下...大法官釋憲出來了...[都更案]這法律,某些條文違憲,如果不修正,此法無效...


只要是違憲的法律,就是無效的法律..........................

從2012吵到2013,真相終於出來了......
 
確實是違憲,法律與憲法牴觸,確實是無效的!
 
但是大大,請您回頭看看您第一篇發言及標題.
 
好像模糊焦點了吧!
 
法律是立委諸公定的,市府只是執行單位,
 
修改法律也不是台北市長的權力
 
可你罵的是台北市,以及多數人選出來的市長...
 
他只能依法行政吧!
 
小弟斗膽請教一下,您真的捍衛"中華民國憲法"?
 
因為小弟了解有些人,平常根本連中華民國都不當一回事
 
只有在對自己有利時,才會扛起憲法的大旗...
 
現在在培德休養的那一位,就是代表性人物!

小弟無意跟你鬥嘴,您的戰鬥力小弟也曾領教過
 
是非對錯應該分清楚,東拉西扯不能得到別人的認同
 
用一些專業術語或引經據典也不代表有甚麼了不起
 
"怎麼投都選不贏",是你有問題還是"選贏的人"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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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引言:
引言:

小弟再次說明,當初通過這個法案,是不論台灣南北的立委都同意的,

且沒有藍綠之分,所以,不該只說是台北。

或許你覺得不合理,(其實我也覺得不合理),

但應該把目標放在修法吧,這比較實際,

這無關民主素養!

還有,拿當年納粹德國與現今台灣相比,

小弟覺得例子完全不同,

應該去了解當初的立法背景,

當初立這個法時,在報紙上我可沒看到反對聲音啊!

只能說是當初大家都沒想到,考慮不周全,

忽略了那極少數人的權益!

 

對一些思想有偏執狂傾向的人,還是不要太認真

哈哈哈哈哈

台灣真是奇怪的地方,少數要服從多數不適用在台灣

到底是誰悲哀呢..............哇哈哈哈哈哈

看看台北市(首善之都)到處都是破房子

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為....甚.........麼

如果都更都要等到那些極少數的少數人同意

那我寧願不要這個~假民主

ps:那些極少數的少數人,絕大部分都是既得利益者,真是悲哀呀~好悲哀呀

哈哈哈哈哈哈

 

破房子???那又如何..........礙了誰了???

難道我可以認為你長的醜就逼你整形嗎???

憲法是國家的基本大法,任何法律與憲法抵觸無效。

有上過公民課的應該都知道這一句........但只知道利益的人會刻意裝瞎!!!

雖然法律已經支持了少數..........但少數一定還是要服從多數!因為這樣才叫做民主.......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假民主........???

 

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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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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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引言:
引言:
引言:
如果講到多數人或少數人...請參考第三篇....
還有憲法大,還是法律大.......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

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

我不賣房子都有事???????????
我鄰居可以決定我要不要賣房子????
您真有民主素養?????

大大我有沒有民主素養???無須你來煩惱???更不需要你來肯定??? 最少我不會在公共論壇上把'e04'寫在上面還自我感覺良好??

一個人連做人最基本的"尊重"都不懂做不到??是不是該回家"自我反省"

憲法跟法律沒有誰比較"大"~~回家去多研究一下ㄅ

 

還是在提醒你一下...大法官釋憲出來了...[都更案]這法律,某些條文違憲,如果不修正,此法無效...


只要是違憲的法律,就是無效的法律..........................

從2012吵到2013,真相終於出來了......
 
確實是違憲,法律與憲法牴觸,確實是無效的!
 
但是大大,請您回頭看看您第一篇發言及標題.
 
好像模糊焦點了吧!
 
法律是立委諸公定的,市府只是執行單位,
 
修改法律也不是台北市長的權力
 
可你罵的是台北市,以及多數人選出來的市長...
 
他只能依法行政吧!
 
小弟斗膽請教一下,您真的捍衛"中華民國憲法"?
 
因為小弟了解有些人,平常根本連中華民國都不當一回事
 
只有在對自己有利時,才會扛起憲法的大旗...
 
現在在培德休養的那一位,就是代表性人物!

小弟無意跟你鬥嘴,您的戰鬥力小弟也曾領教過
 
是非對錯應該分清楚,東拉西扯不能得到別人的認同
 
用一些專業術語或引經據典也不代表有甚麼了不起
 
"怎麼投都選不贏",是你有問題還是"選贏的人"有問題?


呵呵~~
我只是提醒一下當初嗆我[憲法]跟[法律]沒大小的人...是不是該出來道個歉.
不要讓人家以為上P9的人沒讀書

台灣離民主還很遠....有些人連基本的人權都還搞不懂
有些東西是不能[少數服從多數的] ................................
連憲法保障的東西都無法堅持....那還有甚麼是可以保證的

還有誰可以告訴我[依法行政]跟[行政疏失]怎麼區分....
是指圖利財團還沒被抓包較[依法行政]...被抓包了,就改口[行政疏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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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r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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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您所說,憲法規定人民有生存權,多數人贊成死刑也是多數暴力,而且違憲!廢死聯歡迎您的加入喔!!快點為廢死聯盡力,希望下次可以看到您在這為殺死一家妻小詐領保險金的死刑犯出聲,以符合您的理念!還是這次您選擇站在多數?那您會不會就太依個人主觀意見解釋憲法跟多數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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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照您所說,憲法規定人民有生存權,多數人贊成死刑也是多數暴力,而且違憲!廢死聯歡迎您的加入喔!!快點為廢死聯盡力,希望下次可以看到您在這為殺死一家妻小詐領保險金的死刑犯出聲,以符合您的理念!還是這次您選擇站在多數?那您會不會就太依個人主觀意見解釋憲法跟多數暴力?1.(一)大法官相關解釋:關於「死刑存廢]

1.      釋字第194號(1985/3/22):死刑並不違憲

本號解釋文:「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毒品者,處死刑,立法固嚴,惟係於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制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亦無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可言。」

2.      釋字第476號(1999/1/29):死刑並不違憲

本號解釋文摘錄—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

2.違憲是大法官解釋的,不是我
3.我沒贊成或反死刑....我只是說,有些人的宗教觀念是[唯有上帝能決定人的生死],意思是指,就算是廢死團體中,每個人的主張不見得一致

不過廢死的爭議...我想你可以多看看....有很多東西不是 以眼還眼 以血還血 這麼簡單的事
通常死刑犯越多的地方,治安越壞...單想用死刑來遏止犯罪,天底下沒那麼廉價的事............
大家可以討論事情,但用[牠]來形容意見相左的人,就不太妥當....因為你根本不知道人家在想甚麼

喔~~忘了說,如果釋憲 是說,死刑違憲....應該也沒有廢死的爭議,除非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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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r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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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看清楚解釋案嗎? 不違憲裡有:都更同意戶比例(多數決實施) 不就是您所提的多數暴力?違憲的您自己去看一下,但是都跟您提到的多數暴力違憲無關。如您不是大法官也沒看清楚解釋案,那基本上,您一開始的論述會不會就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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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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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看清楚解釋案嗎? 不違憲裡有:都更同意戶比例(多數決實施) 不就是您所提的多數暴力?違憲的您自己去看一下,但是都跟您提到的多數暴力違憲無關。如您不是大法官也沒看清楚解釋案,那基本上,您一開始的論述會不會就有爭議?[公共利益.]...
恩~~這就是我們對這個詞認知最大的差異....
轉貼的....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正反兩方都有不同解讀,而這兩天大家的熱烈討論是值得肯定的! 不過,在許多所謂合憲的多數決都市更新條例施行下,『多數』很容易被建商財團拿來利用的假象,作為『蠶食鯨吞』無辜老百姓尚方寶劍! 

您不相信嗎? 請 Google 一下「台中南屯天主堂」就知道了,財團建商怎麼樣對一個虔诚的天主教團體,進行『假都更、真鯨吞』,一個與世無爭的天主堂土地,那麼所有參與討論的網有們,你們可以給社會一個公正的論斷嗎? 照釋字第七○九號解釋的多數決,「台中南屯天主堂」案還是會發生在我們『民主先進』的台灣,你們不驚訝嗎?

位於台中南屯區的天主堂,是在民國52年由美國神父基於傳教需要建立,並由其父母出資在南屯永春東路一號現址購買土地興建的教堂。五十年來,有許多教友在當地教會舉辦幼稚園接受教育、領洗成為天主教友,甚至在教堂舉行臨終彌撒,走完人生最後的路程。

市政府允准授權的市地自辦重劃,竟然在教會長期表達不同意納入重劃的情況下,仍被重劃奪去一半的土地,而且僅賠償拆除地上物金額約三百萬元。南屯天主堂原有1316坪的土地,無端被畫走658坪的土地,讓建商興建房屋使用。而教會原本就希望在此地興建宗教園區,但需由南屯天主堂繳交差額地價2,800萬元。

在土地所有權人的728人中,同意者須超過364人,而目前重劃會所提出的同意者425人中,有108人係小面積移轉的人頭戶。這些人都是以現金1000元到1700元購買0.3到1.5平方公尺的土地所有人,轉而成為可以表決通過重劃的人頭戶。所以擁有超過一千坪的教會僅有一人代表,而且不同意重劃,而擁有不到教堂土地千分之一的人頭,卻具備相同的權力同意重劃,公平正義何在。此種偽造的多數民意,根本就不值得尊重與服從。(參考 自由時報)

都市更新條例的多數決的基本先決條件是,都更本身必須符合政府的公共利益,才可以依憲法二十三條予以限制憲法十五條的人民財產權,望眼目前所有都市更新案,那一個不是建商賺大錢,那一個真正有具體『公共利益』貢獻?沒有! 統統是私利!

不過釋憲文中有兩個重要核心價值:(公共利益必須明確實踐,人民財產、權居住之自由應予保障)

一‧然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非不得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或居住自由予以限制(本院釋字第五九六號、第四五四號解釋參照)。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都市更新之實施,不僅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且嚴重影響眾多更新單元及其週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並因其利害關係複雜,容易產生紛爭。

二‧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又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參照)。然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非不得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或居住自由予以限制(本院釋字第五九六號、第四五四號解釋參照)。

雖然大法官沒有直接『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但是,其效果已相去不遠!
立法委員們提出修法版本可能多達十五種,你們不是要準備要這會期修法嗎,你們有看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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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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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您有看清楚解釋案嗎? 不違憲裡有:都更同意戶比例(多數決實施) 不就是您所提的多數暴力?違憲的您自己去看一下,但是都跟您提到的多數暴力違憲無關。如您不是大法官也沒看清楚解釋案,那基本上,您一開始的論述會不會就有爭議?其實也對....我的命題是有爭議...
但是最大的爭議是....多數人的利益的定義....
還有...多數人的利益一定非得要犧牲少數人的權利???

不過,有另一命題也可想一想....
既然[程序正義]這題被宣告違憲....
應該就不會有比例問題這個[合憲]的命題了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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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r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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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您一開始提的「多數暴力」,我對公共利益定義沒意見,大法官説了算,請回頭看看您之前的論述,其實這次違憲的還有一個十分之一比例,解釋案認為比例太低不符合民主精神,剛好跟您一開始提到的相左。所以我才先丟個死刑讓您自己提到死刑不違憲。我只是小民,就此打住,不再回應,受教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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