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大請您還我個清白 阿貝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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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苦大請您還我個清白 阿貝1990 [ 其它 ]
回討論區列表元氣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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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張是我妹,今天特別為了這件事幫我拍照,我沒有分身,她純粹幫忙,Po文是她本人。
2.第二張左邊是我跑的1990L8, 右邊是苦大讓我的L6,苦大您的酒標有貼保護膜,您自己應該認得出來。
3.L8和L6的近照
我再說一遍:
1.我就是不想讓苦大覺得我跑徵來的酒,我才請家人代跑,後來弄巧成拙我跟大家道歉。
2.我跑自己的酒是我的自由。
3.收我酒的大大可以証明我跑的不是苦大讓的酒。
4.苦大發文提到小弟傷害網路社群和其他不實指控,恐怕已經涉及刑法301條誹謗罪及309條公然侮辱罪。
苦大您的言論已經造成我名譽上損失,我在這邊希望您Po文還小弟一個清白。
我因為苦大前輩您的慷慨尊重您,請前輩自重。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
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
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
回應共 39 則, 第 2 / 2 頁
胡小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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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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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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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以不辯為解脫!
深奧 !
對的錯的都只是一時之氣,兩造皆無對錯,原來是阿貝的錯。
威小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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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園地已經快要淪為吃人的市場,
一些以前前輩所建立的俯合台灣社會良善風俗已經不見了
我跑自己的酒,是我的自由~~~完全合理
但是別人的善意,讓你合理的賺到差價
這就是一個有理但無情的社會
善意是需要傳遞的,別人對你付出善意的背後,是希望你也可以對其他人如此這般
整個社會才會擴散成為像人樣的環境
喝多了~抱歉
元氣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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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氣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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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退給你
你自己不要就不要再誹謗別人喔!
慈濟堂濟公活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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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p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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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氣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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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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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氣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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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zor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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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支L6 PO的是谁的?
http://www.p9.com.tw/Forum/ForumTopic.aspx?id=289502&page=
WANG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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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氣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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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zor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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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引起巨大误解的,当初说明下就OK?
当然希望大大们消除误解,共建P9好环境!
如有说的过分,请谅解!
元氣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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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zor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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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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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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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氣大:不如捐給善心團体那400元價差.並貼出來.-留下記錄。
這樣元大你沒獲利,苦大也間接幫了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