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酒網的大毒瘤....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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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品酒網的大毒瘤....阿峰!? [ 火力全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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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在網路上有個大哥跟我接洽買賣事宜,而時間點是去年6月中
而他住新竹.剛好新竹有住了個"酒友",呵~就阿峰這敗類!?
回想事前...
在某次品酒會上~.小的說不曾喝過金泊酒時,阿峰自告奮勇的說~
阿峰:只要你無名肆來新竹找我.我一那你喝金泊酒到喝飽~
俺:喔~~那多謝你了.有空我一定前往做客~多謝峰哥了~
這時水哥(三點水)在旁全都聽見........
回到當天....
我一到新竹時~人x(懶的打他的名字.就用代號吧.自動馬塞克中)就在車站外等俺
喔~我一上車就談起茶和酒,這時他"自動自發"的說起...
人x:我有二支金泊酒放在a先生(這保留一下.也是用代號)那寄賣
唉都賣不出去.
俺:你一支賣多少啊@_@?
人x:一支五千.....
俺:有點點貴啊= =""
人x:那可是限量..又停產的東西呢!!!?
俺: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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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到不行的分格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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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到了~某大哥家裡時,我就開始交易~
清單如下.5公斤大曲x1.大炮x1,0.5小曲x1,藍小曲x1
我就說了~大a你那還有別種嗎@@?
大a:說有...只不過要到我家去~
俺:也行啊~就麻煩你一下了~
那這堆酒我先算給你好了...這時發現了一件很白吃的事 = =
俺忘了領錢~,人x說他有他可以先出沒關係~
俺:那我等等再去找超商領錢給你
人x:嗯嗯....
於是呼.....俺們就到了大a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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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用分格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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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人x偷偷說~
人x:a~無名肆啊..能不能那我一起收酒啊!?
俺:說好啊~一起收沒關係,
人x:嗯嗯~~~
到了大a他家時.我就先到超商領了錢
後來收購時!人x出價跟本是.賤買
他出的價格連我都嚇到,根本是狂殺對方...連到我都看不過去了= =""
後來我就收了幾支公賣局的記念酒.二支記念酒.一支茅台.一支口袋酒
81春節酒x2.大約花了4~5千,就這樣結束了收購的行程,我也向大a道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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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續.......打太久了,晚點或明天再來po下文~
小編不用刪,因為我打算進行法律程序了.證據我都掌握的差不多了
休息一下先~~
回應共 151 則, 第 8 / 8 頁
阿祥
評價:+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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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討論對你較不好
晚點我會用私人訊息針對你說的部份大略提一下
您再參考看看吧
無名肆兄,single大大給你的建議真的是法律專業的建議,而且你所提的只有誹謗罪的部分,另外提醒你還有"公然侮辱"這個部分的刑責,你可以舒發你不好的經過,可是有關個人私德或是涉及不雅不妥的字眼(講白一點就是辱駡的話),在網路上公開發表的話真的是有極大的風險,而你一開始只有提到阿峰,這樣還可能有灰色地帶,因為這只是帳號或暱稱或綽號,問題可能不大,可是後來你連人帶姓都點出來了,這樣已經沒有灰色地帶了,而且在公版是屬多數不特定人得以閱覽,即公開的狀態(我在家族發表的話就不見得屬不特定人),這樣種種在法律上的構成要件皆已齊備,這真的是在走鋼索!不是被害人就可以拿刀殺人(原諒我用如此粗魯的形容),請在舒發情緒的同時,注意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如single大大所言,在這裡每字每句,都有紀錄,雖然你所說的"口頭"契約是只要說出來就成立的,沒錯,民法契約篇裡契約的成立是只要雙方意思合致就能成立(要約承諾),即不限於一定要書面才能成立,但是如果有人違約,而最後要上法院循法律途逕處理的話,就是看誰的證據較充足,誰才能讓法官產生心證,法官不是神,你們的事情只有你們兩個人才清楚。
另外我也提醒你,在網路上,看熱鬧的人永遠比關心的人多,該怎麼做就去做吧,在這裡寫的愈多,對方的防禦也就愈周延,我和阿峰也是無冤無仇,只是我覺得他應該也不至於十惡不赦,不喜歡他就離他遠一點吧,真有金錢上的損失,非告不可的話,就去告吧!而你提醒大家要注意,大家應該都已經看到囉!請你靜下心來,思考一下,接下來你要怎麼走,讓這件事情可以解決,這應該是現在該做的事,祝福你囉!
無名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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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祥哥這你說的是...
是我個人太過於衝動和氣憤,才會搞到如此下埸
對這次事件之中的關係人"陳先生",我等深感抱歉和道歉
也請小編刪除掉"陳先生"的姓名相關文章
而在這次事件過後,就請陳先生回台之後,自行跟我連絡和討論
為了交易和利益而起的衝突和不悅,在你我和牛人郭先生
討論之後再來決定!會比較好點~
single
評價:+0-0
帳號:si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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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帳號:阿祥(jenhsiangc)
而且在公版是屬多數不特定人得以閱覽,即公開的狀態(我在家族發表的話就不見得屬不特定人
阿祥大大有練過的喔
這是題外話
雖然在你的家族裡po文,是屬於限制條件之公開場合
但「不特定」只是其一,「多數人」是其二,多數人(一般3人以上)共見共聞
即使是在非公開之地點,但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還是該當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一般公然侮辱有幾個要件
1.隱密場所多數人(至少3人以上)
例如:上司把你叫進去辦公室罵你是豬,但同時還有其他2位同事也在場,就符合
2.公開場所不特定或多數人(至少3人以上)
例如:所有公開場所,如車站、街道、公園等,在人群當中罵人,是最典型的例子
3.比較特殊的情況
a.不是當面罵,是透過公司的主機麥克風廣播罵,那也符合
b.在不特定人得以進出之場所,即使罵的時候剛好沒人在場,也是符合
(但舉證有困難就是了)
公然侮辱的定義
1.公然→不特定人或多數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場合
2.侮辱→對他人人格的否定評價,並減損失。所謂否定評價泛指用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
,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以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
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侮辱之認定:
侮辱之認定並非以當事人自己覺得受侮辱而認定,是由法官依社會一般大眾之多數觀感
評價而認定
何謂「以強暴犯公然侮辱之罪」?(這個最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朝別人的臉吐口水、推頭,輕拍頭或用手指猛點頭,等有具有不屑、輕蔑與攻擊的肢體動作,
但以不造成傷害為前提(就是不足以驗出傷,不然就變成是普通傷害罪了)
以上,
阿祥
評價:+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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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le大大你好,我所謂的"在家族發表的話就不見得屬不特定人"這句話,並不是指我在家族裡發表不當的言論可以免責之意,而且所謂多數不特定人的定義雖然如你所述,可是主要還是要看檢察官及法官的認定,有時構成要件雖然看起來都相符,不過不同的檢察官及法官就會有不同的結果,就是因為事實認定的不同。學法律的應該在唸書的時候就會要求學生試著站在正反兩面,看看能導出什麼樣的結果,所以我們也只能就可能的構成要件來定義是否已經違反法條之規定,然後就有利於自己的部分各自表述。不過在網路上要注意自己的言詞,這倒是不爭的事實。
有關此部分的議題,可參考聯晟法律網的文章:
http://www.rclaw.com.tw/rcpropaganda_S/DisquisitionExquisite/20080904/#a02
牛人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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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的知識
牛人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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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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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青屎酒友受害了
啊
怎麼啦
菜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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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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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問你是哪家店嗎?QQQ下午有事要外出.....所以洽談事宜會排在下禮拜
武田信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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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事件曲折離奇,靜待後續結果出爐
不過小弟我相信
人可以辯的了一時,不過舉頭三尺有阿飄
別以為沒人看到就甚麼事情都沒發生
看了一天的故事
如果要走法律途徑的話
應該一兩年跑不掉吧!
看來這個故事還會說很久
就繼續當看戲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