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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分享瓶自製"酒標"之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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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有關分享瓶自製"酒標"之侵權問題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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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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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leica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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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博士

推薦: 推薦等級 1 發表數:57 回應數:161 最近登入時間:2015/02/11 17:51:53 IP:111.2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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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分享瓶之立意良善,但不得不注意以下問題!

許多發起分享之朋友很用心將原廠酒標縮小彩印貼在分享瓶外,增加分享瓶之質感!! 惟此舉恐已觸犯"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尤其是商標法為"非告訴乃論罪",不可不慎,以免因小失大!

小弟先前也有開過分享瓶,有前輩特別私訊提醒這個問題,於此分享給大家參考!!

補充說明一下,若是收到分享瓶的朋友,自製一份酒標貼在瓶上自己收藏觀賞,應可主張非商標使用及合理使用之範圍!不生侵權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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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共 20 則, 第 1 / 1 頁

小桃紅

評價:+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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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r12107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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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副教授

推薦: 發表數:47 回應數:720 最近登入時間:2026/08/14 21:17:48 IP:111.25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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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到酒商商標權會很麻煩(尤其是外國廠商),

觀念不一樣,解釋不見得通,雖只是分享瓶,但仍有交易事實,

小心為上,不要惹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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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恩

評價:+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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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jessic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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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副教授

推薦: 發表數:67 回應數:456 最近登入時間:2015/06/30 22:08:24 IP:36.22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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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觀念要有  只是抓這應該不符經濟效益  看有沒有管道  打個招呼及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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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郎

評價:+1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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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orion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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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教授

推薦: 發表數:1,980 回應數:25,113 最近登入時間:2026/08/31 21:26:52 IP:60.250.126.*

【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感謝前輩指點

小弟也想過以後改用文字版就好

避免產生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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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

評價:+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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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nat7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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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博士

推薦: 發表數:68 回應數:500 最近登入時間:2023/04/19 17:03:21 IP:114.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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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提醒~~以後會用文字就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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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喝老牛

評價:+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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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simon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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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大學

推薦: 發表數:2 回應數:91 最近登入時間:2015/01/15 16:45:57 IP:118.1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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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小心,網路上有很多鴿子在釣魚,不是廠商抓,是保二的會主動捉,因為是刑法.

只要你是引用別人的商標而沒有授權.....Sorry....你犯法了!

有空去查查網拍,一堆人不小心只是賣個二手包就出事 !!!因為引用了人家的Logo.

 

抓這個最好抓,積分又高.他們會先把你的網頁copy下來,然後裝作買家,跟你買一份.

你寄給他.最後請網站提供你的ip,再從ip到你的ISP業者提供你的身份.最後會請檢察官開

搜索票來你家搜.....只要有找到東西,你就會被請回去喝茶.基本上.......一定會有事!

最後一定送法辦....然後他沒事啦~~~業績入袋.後面是你跟法官的事!

二大網拍已經是一堆鴿子在找業績的地方,各分局搶,保二在搶,有時候連派出所都搶...

搶到什麼程度~~~從花蓮四個人開車上來台北捉的都有~~~

會不會轉戰到這,也說不定!!!搞不好已經有人在潛水.....通常一個帳號大概只會用一次!

 

--------------------------------------------------------------------------------------------------------------------

鴿子們,有能力去衝一些大的,需要動刀動槍的...不然,捉小老百姓還帶槍出門哦!!

別在網路捉捉這些雞毛大的小事!!  給人看沒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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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chang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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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教授

推薦: 發表數:349 回應數:3,681 最近登入時間:2014/02/19 17:11:01 IP:118.170.113.*

【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你說的有些道理...!但是分享瓶內的酒也是他們家的酒.

用他們的商標也應該ㄚ...!

-----------------------------------------------------------------------------------

問題在:自大瓶分裝出來後.原廠沒有授權你.用他商標.裝小瓶去賣.

萬一你賣的不是他的酒呢..!故有問題...沒錯!!!要注意...!

自己製作自己看.就沒問題.

以後用打字貼上就好.不然比賽製作酒標.像是搞電腦製圖美工.也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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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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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發表數:1,980 回應數:25,113 最近登入時間:2026/08/31 21:26:52 IP:218.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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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自留欣賞收藏的貼酒標
交流分享酒友的用文字貼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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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m63

評價:+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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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vm63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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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碩士

推薦: 發表數:0 回應數:156 最近登入時間:2026/06/16 14:48:27 IP:59.125.213.*

【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引言:
小弟自留欣賞收藏的貼酒標交流分享酒友的用文字貼就好!


同意使用文字貼的方式+1

將美酒分享已屬不易,毋須再承擔風險

文字說明,文字說明,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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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5888

評價:+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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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p9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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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發表數:49 回應數:2,181 最近登入時間:2026/08/30 21:07:59 IP:60.24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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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
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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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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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jaysons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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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碩士

推薦: 發表數:11 回應數:249 最近登入時間:2014/04/18 22:54:24 IP:219.8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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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守法觀念要有  只是抓這應該不符經濟效益  看有沒有管道  打個招呼及合法化


大大,抓這個的,是最好賺了,一次起訴就是一大串人,一個人和解金二三十,一串人加起來呢?

就有人專作這種小蜜蜂的,小弟就曾遇過,還好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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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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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發表數:1,980 回應數:25,113 最近登入時間:2026/08/31 21:26:52 IP:6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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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不管任何形式用寫的好像也會有事

網路上跑酒或分享酒也有事

明哲保身....建議以後不要開分享瓶最好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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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nov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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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發表數:73 回應數:1,249 最近登入時間:2024/10/28 14:57:17 IP:114.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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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教哪裡可以找到自己喜歡的酒標作收藏呢?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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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大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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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發表數:83 回應數:1,009 最近登入時間:2026/08/29 20:12:46 IP:59.127.97.*

【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96 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
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
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這裡修正一下,其實不是連文字都不行用,而是您所使用的文字圖案易讓人產生混淆的"(可能性)",誤認為該物件為註冊者所提共之服務或商品,且讓註冊者產生法益損害,這時才會有商標權損害的疑問
所以在開分享瓶的時候,如果標籤上有明顯不同,或是在明顯處註明可明顯辨別分享瓶文字,基本上,不太會構成違反著作權的刑責,另外,還有另一種情形也很重要,日前曾發現有酒友直接把金酒的標籤直接細膩列印貼在裝有高梁的小瓶子,雖然文中有提到是分享瓶,但是,其商品已不只是混淆,而是直接使用該商標,且也有販售行為,這也必然該當違法了。再者,金酒現在就有提供小樣酒的商品,又現在金酒抓假酒抓的這麼勤,更是要小心
~~~~~~~~~~~~~~~~~~~
既然說到這裡,澄清一下,在此佔一下版面
上次小弟提醒您的那位專業跑酒的酒友,我真的沒有惡意,只是好意提醒您,不過似乎你挺不以為然,那就算小弟雞婆好了,抱歉,打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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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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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發表數:367 回應數:8,822 最近登入時間:2026/08/11 14:14:18 IP:222.69.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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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基本上適用於所謂非販售該產品時使用該產品標示或稱號.

例如明明不是使用瑞穗鮮奶的店家來打木瓜牛奶.

而在宣傳單或標示上使用瑞穗鮮奶.

時時真正的重點非是使用該標籤.

而是使用該標籤但並非該內容物才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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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大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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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不過基本上適用於所謂非販售該產品時使用該產品標示或稱號.例如明明不是使用瑞穗鮮奶的店家來打木瓜牛奶.而在宣傳單或標示上使用瑞穗鮮奶.時時真正的重點非是使用該標籤.而是使用該標籤但並非該內容物才會觸法.


荒神大您所說的這部份應不屬於著作權法部分

應屬於詐欺>>內容添加物不實

大鯨魚如硬要說商標未經同意擅自使用,頂多也只是商標肖像權的問題,畢竟賣的是[木瓜牛奶],非[瑞穗鮮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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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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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間去問一下真正的法律顧問或律師.

應該就會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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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大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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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分裝瓶只要不是打著原來的商標販售
都不會有問題
就像台酒買貴洲茅台來勾對本身製造的台酒
說老酒沒錯、說台酒也沒錯、說茅台也沒錯、說台酒也沒錯
本身只是勾對用的
反正著作權法處罰的就是意圖仿冒進行獲利行為
如本身收藏都沒有問題
例如購買CD如複製一份複本另行收藏,非販售,也不會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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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大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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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發表數:83 回應數:1,009 最近登入時間:2026/08/29 20:12:46 IP:59.1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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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我又多言了......

好吧...

多喝酒沒事...沒事多喝酒...

理性飲酒...酒前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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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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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發表數:367 回應數:8,822 最近登入時間:2026/08/11 14:14:18 IP:65.4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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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另一個重點是所謂解釋權的問題.

台灣法官很多是重利輕法.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殺人者有人權.被殺者毫無人權.

要是對方有權有勢又有錢.

自然就會獲的就有力的解釋權.

自己無權無勢自然就該死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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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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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要不販賣是自己用  數量是個位數是還好 不會有問題  大大 這些問題我想要這些商標代理人提告才會成立  小弟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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