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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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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成立聯合會 [ 中式烈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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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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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目前金門有酒類同業公會.

我想成立金門縣金酒批售業聯合國
不知大家意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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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共 8 則, 第 1 / 1 頁

微風輕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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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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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金酒批售商聯合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金門縣金酒批售商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金門高梁酒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金門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金門縣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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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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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如下:
一、關於金酒之銷售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金酒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宜。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推廣、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會員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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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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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雖然目前金門有酒類同業公會.

我想成立金門縣金酒批售業聯合國
不知大家意下如何 兩個都均都一種性質,但是我認為步錯,想為人民做事我都表示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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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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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金酒之批售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可加入為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 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每家以一人為限。 第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代表資格。 第十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每一代表以一人為限。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
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無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經本會查明屬實,提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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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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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金門的酒商,純粹發表意見

第七條: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這個又不是黑社會,強制不得退會,應該不合理吧
純粹提供小弟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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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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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很高興你有把條文逐一閱讀,並提供你的意見
本條文的確有欠周延,就此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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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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