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住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附近的大大協助一下
討論主題:麻煩住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附近的大大協助一下 [ 其它 ]
回討論區列表荒神
評價:+117-2
最近有位在線上交流的大大自稱住:
台中市大里區永大街136號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
http://www.p9.com.tw/Forum/ForumTopic.aspx?Id=94597
想說會不會是?
1.是不是現在警察局變成酒的交流中心.
2.現在警察局兼作收貨中心.
3.現在警察都不辦案.都在玩酒的買賣.
4.有人惡意欺騙其他人.亂給警察局的住址玩弄別人.
要是該員為警察人員.大辣辣的將警察局當成買賣中心.應該要請記者去採訪報導一下才對.
要是該員不是警察局相關人員.那純粹是行騙行為.則請酒網將該相關帳號列為可疑帳號以免增加受騙者.
如有附近的大大有空的話.煩請協助向警察局諮詢一下.
回應共 13 則, 第 1 / 1 頁
豬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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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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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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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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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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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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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帳號:荒神(ko121782)
呵呵...這件事情就想大之前的阿X佑賣格蘭菲迪的事件.
要求買方把錢匯給酒網的唐總編.
說匯完再出酒.
而要是真的把錢匯了.
他就算不出酒也告不了他詐欺的說.
他會說又不是我收到錢.我又沒獲利.所以詐欺不成立.
而匯錢的人又要自己找唐總編把錢要回來.
這件事的玩法和當時的做法超像的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交付即為詐欺...
荒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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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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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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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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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帳號:荒神(ko121782)
恩恩
感謝典典大人.
那意思只要把300多塊匯出去只要沒拿到東西就能報案詐欺囉
300多塊??
看無
匯款出去東西進來就算完成交易
東西到手沒匯款或匯款了沒收到東西
要看當初約定事項而定
若有不可抗拒之原因(如天災人禍)
屬客觀不可歸責之事由
行為人並無詐欺之犯意
當然不構成犯罪
板上所述
東西已寄到
卻不提供帳號給買受人匯款完成交易
真正原因需視當初雙方如何約定而論
即便是贓物買受人不知情(非故意忽略,如明顯低於市價等不正常之情形卻不問)
案發了
正常交易行為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物(失)主只能向行竊者要求返還或回復原狀
並不能向買受人請求賠償
暱稱調整為無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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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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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帳號:小典(ping3399)
引言:
恩恩
感謝典典大人.
那意思只要把300多塊匯出去只要沒拿到東西就能報案詐欺囉
300多塊??
看無
匯款出去東西進來就算完成交易
東西到手沒匯款或匯款了沒收到東西
要看當初約定事項而定
若有不可抗拒之原因(如天災人禍)
屬客觀不可歸責之事由
行為人並無詐欺之犯意
當然不構成犯罪
板上所述
東西已寄到
卻不提供帳號給買受人匯款完成交易
真正原因需視當初雙方如何約定而論
即便是贓物買受人不知情(非故意忽略,如明顯低於市價等不正常之情形卻不問)
案發了
正常交易行為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物(失)主只能向行竊者要求返還或回復原狀
並不能向買受人請求賠償
前輩果然是 *特勤-好酒鑑定大隊-總隊長之最佳人選.
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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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帳號:珍藏(a999888)
引言:
引言:
恩恩
感謝典典大人.
那意思只要把300多塊匯出去只要沒拿到東西就能報案詐欺囉
300多塊??
看無
匯款出去東西進來就算完成交易
東西到手沒匯款或匯款了沒收到東西
要看當初約定事項而定
若有不可抗拒之原因(如天災人禍)
屬客觀不可歸責之事由
行為人並無詐欺之犯意
當然不構成犯罪
板上所述
東西已寄到
卻不提供帳號給買受人匯款完成交易
真正原因需視當初雙方如何約定而論
即便是贓物買受人不知情(非故意忽略,如明顯低於市價等不正常之情形卻不問)
案發了
正常交易行為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物(失)主只能向行竊者要求返還或回復原狀
並不能向買受人請求賠償
前輩果然是 *特勤-好酒鑑定大隊-總隊長之最佳人選.
我喜歡那個工作
因為酒可以喝免錢的
最重要的是不用寫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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