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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個書不知道讀到哪裡去的(為了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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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又是一個書不知道讀到哪裡去的(為了6000元) [ 火力全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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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門小酒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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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錢取之有道,當你檢到遺失誤的時候有沒想過人家很窘境,或許天下沒白吃午餐,要報酬請求可以,好歹看遺失人家境,人家也沒說不給你,更何況還法律系ㄌ書不知道讀哪去民法805條得請求"最高"3/10報酬,不是一定就3/10,2方意思不一致最後還是要上法院去調解,真的有差那6300塊嗎? 高雄大學"潘xx"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警:現在人眼中只有錢嗎
蘋果日報 更新日期:2010/12/14 06:30 蘋果日報
丟錢婦
獨力扶養一對兒女的李姓婦人(圖)不慎遺失2萬1千元,結果撿到錢的潘姓女子堅持要分3成。何柏均攝

【何柏均、李姝姮、方佳怡╱台北報導】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撿錢者稱法律系畢業

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萬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交付,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6300元、十分之三報酬。

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

「教育到底是怎麼了」

經半個多小時談判,因李婦沒百元鈔,最後潘女才願妥協只拿6千元,李婦心想,「一個孩子每月生活費是6千元,但『遺失』6千元,總比遺失2萬1千元好」,於是給了潘女6千元並致謝,潘女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一旁協調的警察也直搖頭嘆氣。

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

對此,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周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

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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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ny 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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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請立委修改民法可要求30%法條呀

應該該怪立委不修改法條呀,比如改成10%,or 5%....

她無罪也無道德問題,不然她可以隱密然後全不歸還

也確實有許多人願意付出償金以求尋回失物

此案婦人是已自願付2000與女認知不同6000

更不應該被人肉搜索這樣以後拾獲別人皮包者要出面歸還者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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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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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看完後....真的很感傷.....

小時候得教育都是拾金不昧.物歸原主.....

從不會想說要求報酬....失主還猛要塞紅包....

都還不敢收的...

怎麼現在全變了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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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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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你沒說錯...立委很白痴.政府很白爛~

這種白痴到極點的法律!?幾乎沒有留的必要~

你也別忘了,現今的政府是由誰掌權

 

那女人!於法!?她自認有理而沒錯!這我也認同~

於情呢!?,對方是一個單視家庭的貧婦,一個人還要養一個家庭

那女人 還真他x的死要錢,如果今天遺失者是個"貴婦"

他要求三成!這沒人會公x她,她把錢捐出去~俺也會叫好!!

事實呢!?....劫貧救狗!?...收據還自己留下來扣稅 = =

一整個就是給他個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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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手小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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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引言:

是的!夜間新聞報導副所長出來親口證實了

而且報導前"非死不可~01~ptt"好管閒事的網有人肉搜索及證實

連潘女要考高考三級還有申請過清寒獎助都被挖出來

我終於知道美國人對危機解密的痛恨了

唯一不解不是清寒嗎?養狗的費用還有出國的費用???

好刺激希望能更深入一點

 

我看,那清寒講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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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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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以下在下的言論可能會引起某些人的不滿,我必須先講:

1,我不認識所有的當事人。
2,要是我是拾獲者,我會原金額退還給失主。
3,以下所說的<魔人>,不是指特定某人,只是一個通俗的形容詞,但我相信這個<魔>字本身可能會引人不快,這點容在下先致歉。

但是……我們不妨把金額放大,做等比例的邏輯思考。假設今天失主遺失的是5000萬現金,舊鈔不連號,結果會不會不一樣?

我不是學法律的,但看了大家的回應,在下倒有點小意見。在現實社會裡,約束人的行為能不逾矩,大抵靠的就是道德與法律。尤其是法律,這是保障人在社會環境裡自由的最大底限,也就是說:從小我們被教育要守法,你的自由以法律為限,當然其他人的自由也以法律為限;這個限度起碼可以保證每個個體在群體中的基本權利。

之前也發生過類似這樣的事件,大家把拾獲者追討30%看成洪水猛獸,除非修法,否則我倒認為這對拾獲者相當的不公平。這不是誰誰誰貧苦的道德性問題,而是一個法律上的實際問題。

30%是規範拾獲者願意承認其拾獲的重大誘因,否則拾獲者把他暗幹下來(雖然這也違法),但這筆錢誰撿到了?除非剛好有被監視器錄到(這機率也值得商榷),否則這根本查不出來。但是因為有這30%的規定,使得拾獲者願意交出這70%,這絕對是誘因。

遺失者儘管貧苦,但是把這比錢遺失了,誰的錯?我認為是遺失者自己的錯。這不是被搶或被偷,是失主本身未照護妥當。而拾獲者,也不可能知道失主今天會在哪裡遺失一筆錢,所以等在那裡守株待兔;這應該也是隨機運氣拾得這筆款項。

之前那個個案更誇張,網上還有人肉搜索,媒體還公佈拾獲者的姓名;我認為這是社會上普遍<正義魔人>的亂象,於情合理,但於法不對。拾獲者並沒犯法,只是要求法律規定的事項,難道只因為失主是貧苦人家,拾獲者就要被剝皮公審,背負責任?要被公佈姓名,還要被以<念法律的>被大家髮指嘲笑?

今天媒體會把這件事情報導出來,我不知道是誰洩露給媒體的,可能是警方(請問這種事情警方能公開麼?),如果是失主洩漏給媒體,用意在利用社會上的正義魔人們的發聲來限制拾獲者行使其權利,老實說這失主不只可憐,而且可惡。

如果大家不能接受我的論點,要說我沒良心沒血沒淚……之類的,這點在下決不接受。要說誰有瑕疵的話,我認為瑕疵在那個把這事件洩漏出來的人(我不知道是誰)。或者,有問題的可能在<求償30%>的法律基礎。

那,如果法律有問題,那咱發動修法把30%改成無償怎麼樣?這樣失主和魔人們都歡喜了?那更可能發生的,可能是拾獲者乾脆就把這筆錢暗幹下來了(我必須再次說,這行為也是犯法的),這樣失主拿不回70%,當然也不會有這樣因為30%衍伸的後續問題了。

 

以上是我朋友講的   覺得有道理  與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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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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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那為何要強索6000元就被罵成這樣.....

要求6000並沒有錯阿......

我覺得這篇報導是這名婦人不甘願白白損失6000元而找來媒體大肆喧嚷

錯就錯在這名大學生撿到錢

這樣的報導這樣的辱罵....導致了以後撿到錢想討回扣金的善人變壞人

當然大家主要是站在貧婦立場..誰有為大學生想過

好倒楣..早知道就暗幹起來就好了~ ~ ~

或許大家會不要求任何酬勞代價

但..不代表每個人需與大家相同

只要能在法律認可之內..您說是嗎.......

古早人說的好:有功無賞.打破要賠

看到車禍不要靠近.....酸喔~ ~ ~ 別砲我嘿我只是幫無辜的人發句聲......不爽的請當我喝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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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小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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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這完全沒有錯,要求6000也沒錯,a起來沒人發現或舉法也沒事,但以前念的公民與道德及禮義廉恥等於沒讀,在法律上是正確的,但在道德上是大多數人包括我也無法認同,在照法律上只要不侵犯潘姓當事人,而這些個人資料取得是由網路公開區域取得也沒犯法,任何人都可以在路上對任何描述這些事情只要不要有謾罵或汙辱他人也不犯法,那你覺得這樣有道德觀有同理心嗎?,無情之人事情一定是對他無情,這跟法律一點關係也沒有~純粹跟你的道德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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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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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轉述另一種思考方向    一樣是我那位朋友講的

 

 

本來這貼打算貼了後便不不想再回應,因為我知道會抵觸某些人的看法
(請注意,我並沒批判這些看法喔)

剛剛突然想到一個遊戲:現在我們把角色對調一下,換成

以下都是假設
1,每天辛勤度日的貧婦撿到郭台銘的2萬塊
2,每天辛勤度日的貧婦撿到郭台銘的5億元現鈔
3,每天辛勤度日的貧婦甲撿到貧婦乙2萬塊
4,每天辛勤度日的貧婦甲撿到乞丐全身僅剩下的準備給女兒出嫁的乞討積蓄2萬塊


以後的劇情請各位發揮想像一下
請容在下作一提示:法律並不會因人而改變,也就是說,這四種情況,所適用的法律必須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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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小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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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喜歡回答這種問題~還記得之前有一個家境不好的學生撿到錢~也是全數歸還~這問題並不是生活過的好或不好的問題~在法律之前要求30%絕對沒有錯~但在網路公共區域上找到潘姓資料並公佈~社會壓力逼的潘姓想跳樓的資料公佈者也沒犯罪~~法制國家也沒有說社會給潘姓輿論壓力是犯罪~只是這些問題都只牽涉到道德的問題~人無德何以為人~如果用法律方式~只是在描述事實沒有汙辱或侵犯他人~而是用社會言論壓力逼死某些人~這在法律也沒犯罪~所以婦人無需同情~那就更不用同情潘姓~原因很簡單我沒犯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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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門小酒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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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總結好了,報酬請求最是3/10與法有據沒問題,但是那是最高雙方合意不一致那還是要去法院協調,潘女運用專業知識欺遺失人之不識,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再來得理不饒人態度高傲令人生厭,到目前為止都還算好,為了避免社會指責說謊避責還拖學校學弟妹下水,也難怪人家挖他隱私,千萬保佑這個人別考上公務員或司法人員,不然也是禍害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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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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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告訴我們做人不要太雞婆..

後續處理方式如果搞不好可能會導致自己身敗名裂

我不是神.能把自己崇洋的有多高...

就單件事件來說我道德並不高...

只是站在雞婆腳色的太雞婆而已

當我撿到2萬時我問遺失者你要2萬還是要6000時我相信遺失者會說要2萬

但..等遺失者拿到2萬時轉臉說你阿...我聽錯了

如果你硬要6000我就讓記者來讓你永世不得超生

只能說大學生強很貧婦很硬

大學生阿大學生..你雖然是法律系..卻忘了倫義道德..

而最重要的是你更忘了......現實社會是無論你做了多大的好事..

當中..如有點出錯你將會是千古罪人      雞婆 雞婆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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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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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的舉例可以讓我來回答嗎.....

我認為.....

第一.他會送你        郭董說:小錢....給你吧 (名聲讚)

第二.他會告你                 說:老子的錢你也敢要30% 你以後要怎麼老你知道嗎....

第三和第四.他不會還你         只要誰撿到我的錢還我...我願意一人一半

要打你很簡單...我不用出面....只要媒體.....就能把你逼到你沒辦法容身

很趣味....沒人是十全十美的.......

那...誰對誰錯                幸好我沒讀什麼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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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手小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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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來來…

不要吵,我下次要是遺失了這四張鈔票…

我分撿到的人一張…

辛巴威的鈔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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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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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撿到30萬全送還 失主哭謝
聯合 更新日期:2010/12/17 15:25 記者楊德宜/平鎮報導

桃園縣平鎮市袁姓男子靠拾荒維生,一天收入不到200元,他今天上午賣完拾荒物返家途中,在路上撿到裝有30萬元現金及彩券的皮包,送到派出所招領,失主趕來認領時,得知袁姓男子生活困頓卻拾金不昧,哭紅眼硬塞6000元紅包,對袁姓男子既感謝又感動。

袁姓男子說,看到皮包有這麼多錢,知道失主一定很著急,所以趕快送交警方;記者問他是否知道依法可以拿遺失金額三成當報酬,他不以為然地說:「什麼三成不三成,又不是我的錢,我怎麼可以拿。」不過由於失主堅持,他最後還是收下6000元紅包。

46歲的袁姓男子今午騎單車賣完拾荒物返家,行經中壢市龍東路466巷騎樓時,發現地上有1只咖啡色皮包,打開一看是數疊彩卷及大把鈔票。他在原地等了5分鐘等不到失主,便把皮包送到平鎮警分局龍岡派出所。

失主中壢市財運旺彩券投注站負責人唐台輝,正好到中壢警分局報案,接到通知立刻趕到龍岡派出所認領,確認皮包內15萬元現金及價值15萬元彩券完全沒少,感激得緊握袁姓男子的手頻頻道謝。

唐台輝當場表示要給酬謝金,袁姓男子揮手說「不用啦」,唐台輝得知袁拾荒維生,堅持給6000元紅包,袁姓男子才接受。

唐台輝說,妻子一早送小孩去幼稚園途中掉了皮包,「這麼多錢,沒想到我才去報案,就找到錢了」,當警方告知袁姓男子平日拾荒維生,他眼睛泛淚說「世界上怎麼會有這麼好的人?」

唐台輝說,最近看新聞有法律系畢業生跟貧婦討6000元謝金,讓他有感而發,所以堅持包6000元紅包給對方。

袁姓男子說,他拾荒每天收入約100元至200元,「生活過得去就好」,他還拜託記者不要把他報導成大好人,「把我寫太好,我還敢去拾荒嗎?一定會被別人笑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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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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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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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很好啊!

我們國家本來就是一個法治國家,有法依法,法律沒規定才依習慣,所以民法第一條才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大家抨擊那位法律系的學生是從「情、理、法」的順位思考的,但法治國家是從「法、理、情」順位考量的,順位考量不同,得出的觀點自然就不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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