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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箱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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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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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news.yahoo.com/%E7%82%BA1%E5%85%83%E5%AF%B6%E7%89%B9%E7%93%B6-%E6%8B%BE%E8%8D%92%E7%BF%81%E9%81%AD%E5%8B%95%E4%BF%9D%E7%90%86%E4%BA%8B%E6%80%92%E5%91%8A-045800440.html

 
為1元寶特瓶!顧癌兒病妻拾荒翁挨告 作者三立新聞網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 2016年10月18日 下午12:58

記者翁郁雯、田居達/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拾荒老人撿了店家放在門前的7支寶特瓶,他以為店家不要了,就把瓶子拿走,店家氣得報警,警方到場發現老先生很可憐,一人要照顧癌末兒子和生病的妻子之外,還要養國中的孫子,而且這7支寶特瓶的回收價格還不到一塊錢,希望店家不要追究,店家卻說東西被拿走已經不只一次,說他們不想助長偷竊歪風,堅持提告。老先生覺得委屈,他說他活了大半輩子,還是第一次被當賊。

店家在人行道上擺了資源回收箱,一名男子在回收箱旁左顧右盼,接著就把一袋寶特瓶撿走,店家發現後出面制止並報警,堅持提告,警方到場才知道店家口中的竊賊是名74歲的拾荒老翁,撿走7支寶特瓶回收價格不到 一塊錢。

龍華派出所長吳明忠說:「他的小孩目前是有咽喉癌,第四期的情形,他沒有辦法來工作,所以他要維持家庭的生計。」

不過,高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理事長王小華則指出:「他拿很多次了,那有沒有站在我的立場,我覺得我已經有跟你講過1次,不是沒有跟你講。」

聲稱被撿走的寶特瓶也是幫助毛孩子的善心物資,曾當面告訴老翁不要隨便撿,店家堅持提告,警方只能將老翁送辦,不知情的老翁妻子還以為丈夫失蹤,跑到派出所報案找人,才發現丈夫因為拾荒被當偷竊,當場傻眼。

被告的老翁說:「這1公斤大概2塊多而已啊,(記者:7個可以賣多少?)7個不到那個1塊錢啊,就是撿這個啊,這個一公斤才一塊。」

整理撿來的回收物品,老翁委屈懊惱,直說活了大半輩子第一次被當賊對待,平時要照顧癌末兒子和身體不好的妻子,才會想拾荒賺錢,卻為了一塊錢的寶特瓶吃上偷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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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上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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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一點憐憫之心都沒有到底有沒有人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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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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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輩子,轉世當畜牲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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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動物比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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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上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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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下輩子,轉世當畜牲來的好。
 那些是幫助毛孩子的善心物資,在她眼中拾荒老人不如狗,如果不是生活困難沒人照顧70幾歲誰願意出來拾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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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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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如狗,台灣人真可悲,顧條狗跟顧祖宗一樣,同種的人卻不同情幫忙還落井下石,到底是跟狗同類還是跟人同類?這種人說有愛心?我死也不信!應該發起抵制捐錢給這個協會,讓他知道什麼叫愛心什麼叫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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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愛高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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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如狗 真正是狗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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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跳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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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不在人不如狗, 而是對錯,
未經店家同意私自拿走東西(雖然不值錢), 
也許認為這些只能算垃圾, 店家不要了, 所以拿走作回收, (醬是ok的).
但是店家都已經告知很多次了, 還是繼續拿, 
因為東西不值錢, 因為是弱勢, 就可以明知故犯嗎? 
難怪店家會生氣,
這些只是情緒反應, 店家應該是氣對方故意無視的再犯,
否則給他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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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棒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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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心比心。誰也不願意這樣做。真是無言。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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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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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理事長王小華則

 

聲稱被撿走的寶特瓶也是幫助毛孩子的善心物

毛小孩 比  人  重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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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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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抵制高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跟理事長王小華
千萬不要捐款或物資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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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法之根本.別浪費社會及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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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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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 我都硬到浮出水面了 拳頭硬了

雖然微罪不罰  但法官還是會做有罪判決 只是沒有刑罰而以...
而且紀錄上還是會有前科
還好那個不是年輕人   不然豈不害人一生...

其實就看檢察官了  如果有GUTS的檢察官應該回直接給他不起訴處分

實務上,微罪不舉的要件嚴苛,首先須告訴人或被害人同意原諒對方,如果不同意,即使檢察官應給予職權不起訴、緩起訴,告訴人還是會提再議,最後還是要起訴、判刑檢方經常接到拿走鄰居盆栽的案子,不值什麼錢,但鄰居堅持提告,勸和又無效,最後只好起訴。除了告訴人同意,還要考量被告有無前科及5年內有無其他犯罪的要件,也就是說,雖然是小罪,被告如果是慣犯,即使是小罪,也應該給予重罰

另外,還要審酌犯罪所得、犯罪情節,起訴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且被告坦承認罪,檢察官就會考慮職權不起訴。

所謂職權不起訴處分又稱相對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對於輕微犯罪的情形,認為不加以起訴較為適當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作出職權不起訴處分,這是檢察官的裁量範圍,不受司法干涉。又職權不起訴,是基於「微罪不舉」而來,微罪不舉指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的證據,雖足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並且具備訴訟條件及處罰條件,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只要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罪名之案件,如:普通竊盜罪、侵占、背信、贓物或其他最重本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承辦檢察官於終結偵查案件後,雖認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起訴犯罪嫌疑人,但因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之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等事項後,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檢察官可依職權裁量決定,不對犯罪嫌疑人提出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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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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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重點不在人不如狗, 而是對錯,
未經店家同意私自拿走東西(雖然不值錢), 
也許認為這些只能算垃圾, 店家不要了, 所以拿走作回收, (醬是ok的).
但是店家都已經告知很多次了, 還是繼續拿, 
因為東西不值錢..
無三不成禮 她也只講了一次...

他拿很多次了,那有沒有站在我的立場,我覺得我已經有跟你講過1次,不是沒有跟你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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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uge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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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請大家抵制高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跟理事長王小華
千萬不要捐款或物資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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