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廣告未標警語 明年開罰
搜尋功能需登入會員後開放(計劃 14)。
討論主題:酒品廣告未標警語 明年開罰 [ 其它 ]
回討論區列表brotheruyl
評價:+9-0
帳號:brotheruyl
【私人訊息】
等級:教授
【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為強化酒品管理,財政部國庫署昨(4)日表示,自明(104)年元旦起,酒品促銷廣告必須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加註「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未符合規定者,將視違規情況按次處罰,違者將處以3萬至50萬元以下罰鍰。
國庫署副署長柯綉絹表示,財政部提出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今年6月已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新增酒品促銷或廣告規範、酒品標示事項等規定。
針對酒品廣告或促銷的規範,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新增須加註「禁止酒駕」字樣,凡是報紙、雜誌、電視、看板及宣傳單廣告,有提及特定酒品名稱者,都一律要加註;除此之外,還要標示 「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才算符合規定。
另外自105年1月1日起,販售酒品的場所出入口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以及「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的警示圖文。
國庫署官員說,上述警示圖文必須符合長49公分、寬16公分的規定,業者如有需求,可自財政部官網下載,或自行製作符合規定的警示圖文來使用。
針對以塑膠或紙質材為盛裝容器的酒品,則自105年7月1日起,業者必須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不符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通知其限期改正。
官員說,新法修正後,考量到業者從生產到行銷面均須調整,為給予業者足夠的因應時間,特別給予1年6個月的緩衝期。
★中時電子報關心您:喝酒過量,有礙健康!
這篇話題還沒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