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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製酒(酒品)有甚麼法律規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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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請問製酒(酒品)有甚麼法律規範嗎? [ 酒款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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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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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酒飲是市井小民生活必需品的一部份,他可能影響每一個人的生活及健康,

但就個人所知法律並沒有嚴格的規範,比如自然發酵酒與酒精加香料酒,就

成本及健康上的影響應該都不一樣,像鄰國日本就有法律規範,強制在產品

上標示有否使用食用酒精並摽示原料成分(像清酒等),為什麼在台灣沒有

類似規範,這是不是有討論的空間?消費者保護法是否有疏失?請各位大大

先進就本主題來做理性的討論,謝謝!如果能夠因此引起立法諸公的注意就

萬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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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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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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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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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7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 條 本法所稱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第 2 條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第 29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或違反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
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並封存之物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
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物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正式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
、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輸入第一項物品經通關查驗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進口,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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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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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第 3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 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 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 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 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 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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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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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食品添加物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使用經依本法第十二條公告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 用名稱。 二、屬調味劑 (不含人工甘味料、糖醇、咖啡因) 、乳化劑、膨脹劑、酵 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者,以用途名稱標示之;屬香料者,得 以香料標示之;屬天然香料者,以天然香料標示之。 三、屬防腐劑、抗氧化劑、人工甘味料者,應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 或通用名稱。
-----------------------------------------------------------------------------------------------------------

還用「得」的字眼,那就沒有強制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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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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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那麼,依據第17條的規定,首先是規定要標示,然後又說"得"字,

是不是表示至少要標示但是可以籠統地標示,所以說還是要標示,

但是可以不必標示像辣椒或香菜而只要標"香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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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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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以上所列,歡迎指正互相討論:

名  稱:
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87 年 12 月 09 日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 勵。 第 3 條 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儘可能 提供違法證據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 詞為之: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址。 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 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不明者,得免記 載。 以言詞 (包括電話) 檢舉者,由受理檢舉之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 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第 4 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額度之百分之 五核發獎金予檢舉人,予以獎勵。 前項獎金,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5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檢 舉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 均分發之。 第 6 條 檢舉已發覺之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7 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 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調 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第 8 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 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當地衛生 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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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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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其實我們台灣還是與日本的規定差不多,只不過有些廠家不執行罷了?

也就是消費者是被蔑視而軟弱的一群?不過我覺得在其他食品上好像還執行的

比較徹底,酒類似乎還有一段距離要走,其實酒類略加香料用以提味,應該是

正面的,不過如果能夠標示香料的比例,消費者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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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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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 【引言】 【收錄】 【檢舉】

屬調味劑 (不含人工甘味料、糖醇、咖啡因) 、乳化劑、膨脹劑、酵
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者,以用途名稱標示之;屬香料者,得
以香料標示之;屬天然香料者,以天然香料標示之。
-------------------------------------------------------------------------------------

依據母法,添加物還是要標,只是依據子法,標示方法可以讓廠商選擇,看是要標「天然香料」呢,還是直接標「香料的種類名稱」,標「天然香料」我看得懂,標「香料的種類名稱」因我是門外漢,我看不懂,大概就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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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還是要標,只是我們缺乏直接證據

您所說的那個實驗,真的可以百分之百指出酒含香料(或其他添加物)與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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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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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實驗是不夠科學的,無法作為論證之用,只可以是作為邏輯之判斷,

換言之是消費者自我保護的最底線,科學實驗也不是我們市井小民所能,

畢竟我們好像仍然身處未開發國度之中,消費者只好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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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喝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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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有問題的酒送去化驗可不可以化驗內容物成份出來?(上次我哥拿不知那生出來的私釀米酒去那化驗,好像就只告知沒有害物質{甲醇}其他成份好像就沒提了)

另外問一下調香用的香精是溶於酒精還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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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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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香用的香精是溶於酒精還是水?

 

這麼專業的問題只能求教於專業人士或林老大了,我也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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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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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溶於水也溶於酒精,不過我不是化學專家,也許找個化工研究所的人來問問看!

找時間上他們的網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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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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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從yahoo知識裡找到的資料:提供參考

"拜化學發達所賜,現今很多都利用添加己酸乙酯的方式,真真假假讓人很難分辨,

因為這種香味太特殊了。"

"利用合成的方法產生許多新的人工合成香料。食物、水果、花等的香氣,很多以簡單

的酯類為其主要成份,而酯類的合成方法可由酸加醇在酸性條件下反應而得。"

"為何誤飲假酒會中毒?

含有甲醇等工業酒精.就會中毒

或者化學原料.色素等等"

"吟釀清酒那麼香 是否有外加香料

否...日本人跟本不會亂入.清酒的制做上都有規定

在日本還有官方機關在做抽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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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喝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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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遇見我朋友在問問看他那檢驗lpg的實驗室有沒有法子化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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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標題很有興趣

因為到日本確實可以看到標示很清楚的日本酒

上網查了一下

第二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標示下 列事項:
一、
品牌名稱。
二、
產品種類。
三、
酒精成分。
四、
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
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
容量。
七、
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
「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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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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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健全菸酒管理,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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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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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沒有規定要標示

 

請看  :酒類中添加物之使用應符合「酒類衛生標準」之規定。秤量與投料應建立重複檢核制度,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

 

 

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葡萄酒、白蘭地、葡萄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二千毫克以下。
二、
水果渣蒸餾酒、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釀造酒及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四千毫克以下。
三、
Tequila龍舌蘭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三千毫克以下。
四、
啤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料理酒類、食用酒精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五、
再製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所使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等基酒之甲醇含量規定。
六、
其他食用酒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第三條
酒類每公升中鉛之含量標準為○•三毫克以下。
第四條
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
防腐劑:
(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二公克以下。
(二)酒精含量百分之十五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四公克以下。
二、
著色劑:葉黃素殘留量以lutein計為每公升十毫克以下。
三、
其他添加物:
(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四公克以下。
(二)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三公克以下。
(三)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
第五條
用於酒類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二、
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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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真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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